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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框架下“保护的责任”新发展及实践困境
  • [摘要]“保护的责任”被写入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以来,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内涵、原则与实施标准,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和被滥用的风险。联合国不断呼吁推动“保护的责任”,将其纳入联合国的人权议程,并在联合国框架下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现行的“保护的责任”只是一项脆弱的共识,不具备国际法约束力,不同的国家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内涵理解和实践期待还存在分歧。尤其是“保护的责任”在军事干预行动中的选择性和不确定性,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原则造成了较大冲击。未来亟需对“保护的责任”的实践进行更具体和合理的法理规制,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更加规范的国际人权保护新秩序。
  • 邱昌情、向恬君仪
  • 全文[ PDF 898.0 MB ] 2018.3(5):0-0  共有 4893 人次浏览
  • 《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修改——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
  • [摘要]《鹿特丹规则》在现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航运实践的发展,新增或修改了很多法律规则,代表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动态,对解决我国目前海事司法裁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国际公约制定过程十分复杂,《鹿特丹规则》最终是国家之间利益妥协的产物,无论从立法形式还是立法实质上都存在一定缺陷,也会对我国海事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不利影响。我国政府暂时不宜加入《鹿特丹规则》,但应加强对它的研究和关注。未来我国《海商法》修改应适当吸收《鹿特丹规则》中的合理内容,及时完善第四章相关制度。
  • 侯伟
  • 全文[ PDF 2617.0 MB ] 2018.2(5):0-0  共有 4979 人次浏览
  • 碳排放交易的再审视:全球、区域和自愿的兼容模式——以美国退出《巴...
  • [摘要]摘要:空气所具有的均质性、全球流动性等特性决定了气候问题解决的国际性。以全球性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碳排放交易模式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最佳方式。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结以来的历次气候变化谈判及各国的履约实践表明全球性国际条约模式具有边际收益递减效应。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有必要重新对碳排放交易模式进行审视。碳排放交易必将由单一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模式转向国际条约模式、区域治理模式、自愿治理模式兼容共存;由于区域国家在减排成本、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类似性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影响,区域治理模式和自愿治理模式必将成为全球性国际条约模式的有效补充。
  • 胡炜
  • 全文[ PDF 1573.0 MB ] 2018.1(5):0-0  共有 5056 人次浏览
  • 雇佣救助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
  • [摘要]摘要:雇佣救助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提法。雇佣救助是海难救助,受《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简称《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9章“海难救助”的调整。依据雇佣救助合同确定的报酬,属于《救助公约》和《海商法》意义上的救助报酬,但其分担机制不适用《救助公约》第13条第2款和《海商法》第183条的规定。《救助公约》第7条和《海商法》第176条属强制性法律规定,适用于雇佣救助报酬的调整。雇佣救助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关系,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 张文广
  • 全文[ PDF 1774.0 MB ] 2018.5(5):0-0  共有 4781 人次浏览
  • 裁量余地原则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及其拓展
  • [摘要]裁量余地原则要求国际裁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赋予国家一定程度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权。理论上,裁量余地原则具有正当性功能、价值性功能和效率性功能。在人权领域,裁量余地原则的适用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方法。一方面,在确保等值保护的前提下,裁量余地原则将对公共道德、国家紧急情况、措施必要性等情形的认定权留给缔约国。另一方面,人权裁决机构也否认在具有区域性共识、持续国际趋势的情形中适用裁量余地原则。在实践中,善意审查与程序性审查贯穿于裁量余地适用的案件。近期,裁量余地原则不仅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裁决中得到适用,也在国际法院裁决实践中得到重视。由此可见,在寻求全球共识时,通过裁量余地原则,国际裁决机构开始更尊重各国发展的方向、程度与速度。
  • 孙南翔
  • 全文[ PDF 2011.0 MB ] 2018.4(5):60-77  共有 4924 人次浏览
  • 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法的新发展——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评析
  • [摘要]虽有《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文件,文化遗产在武装冲突下持续遭到破坏和掠夺,近些年尤甚,这引发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关注。安理会不仅频频在决议中纳入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而且在2017年通过了专门针对文化遗产的联合国安理会第2347号决议。安理会决议丰富了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法的内容,将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升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高度,强化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且强调运用刑法阻止文化遗产的破坏和非法交易行为。相对于条约、习惯等其他的规则,安理会决议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安理会决议亦有其局限性。保护武装冲突下的文化遗产仍是一个长远的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
  • 胡秀娟
  • 全文[ PDF 1591.0 MB ] 2018.6(5):61-72  共有 4488 人次浏览
  • 过去三十年国际私法之发展——中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世界
  • [摘要]摘要:1987年7月3日中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毫无疑问,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自此之后,中国积极参与了大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条约谈判工作,包括目前正在磋商的海牙判决公约草案的谈判。中国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力支持筹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地区区域性办事处,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出了关键的重大贡献。当前,已经有三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适用于中国。一般认为,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借鉴了很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果。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四项民商事合作安排均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几个条约的影响。未来,这些为两地间安排起到重要借鉴意义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将可能成为中国考虑加入的主要候选条约。此外,中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潜在影响还在于,共同致力于全球国际私法趋同化理想之实现,构筑一个孕育全球共同价值与美德的全球性法律框架。
  • 〔荷〕汉斯·范鲁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著),张美榕(译),吴用(校)
  • 全文[ PDF 863.0 MB ] 2018.5(5):0-0  共有 5151 人次浏览
  •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实践之检视
  • [摘要]对我国东部上海市、中部河南省和西部陕西省三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作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从另一侧面呈现我国近年来涉外司法实践的图景。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为涉外合同纠纷,再加上涉外侵权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的涉外债权纠纷则占了绝大部分;若更细致地比较三个法院所受理的涉外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型及其所占比重,则统计结果可清楚地显示三地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地方特色。在采用的法律选择方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广受法官偏爱,已然成为法律适用方法之王;当事人在开庭之前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案例少见,而庭审中达成法律选择协议的案例占绝大多数;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广泛程度仅次于意思自治原则,但法院运用该原则相当随意。我国法院在援引法条方面特点突出:援引新法中“债权”部分条文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达七成以上;错误倚重一般法律原则或规定的判决比例偏高;没有援引具体法条的判决书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 许庆坤
  • 全文[ PDF 1597.0 MB ] 2018.2(5):0-0  共有 4922 人次浏览
  •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6—2017)
  • [摘要]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一年里,由于英国脱欧进程正式启动,给正在如火如荼发展之中的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当头一棒,也给英国和欧盟民商事司法合作带来法律难题。双方围绕脱欧后的法律安排展开了艰苦的谈判。欧盟《布鲁塞尔IIa条例》的修订草案出台,并通过了简化公文认证的新条例。欧盟法院作出了一些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私法判决。德国、匈牙利等国颁布或修订了国际私法法典。意大利最高法院对美国惩罚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了新态度。美国特朗普当选总统,保守主义政治势力进一步崛起,联邦最高法院延续了国际管辖权问题上的保守作风。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完成了管辖权、外国主权豁免和条约的适用三个部分的草案。《冲突法重述(第三次)》的编纂也在低调进行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继续被越来越多国家接受。正在进行的判决项目的草案起草工作进入尾声。其他项目也取得了进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与欧洲法学会共同进行的欧洲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即将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再保险合同项目和判决有效执行项目被列入新一轮规划。《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年版正式出版。加拿大最高法院针对谷歌公司和Facebook公司的判决在互联网侵权领域引发了域外管辖权的争论。俄罗斯最高法院颁布了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跨国公司的全球供应链责任引发了很多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关注。
  • 杜涛
  • 全文[ PDF 1232.0 MB ] 2018.3(5):0-0  共有 531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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